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26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佲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97年7月2日⑵97年7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⑵20,0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品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⑴⑵127年6月30日。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 (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 (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佲光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⑴佲光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甲○○、林麗琴、王英杰為連帶保證人於96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0元,並訂立借據為憑,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2月7日起至98年2月7日止⑵債務人佲光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甲○○、林麗琴、王英杰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2月1日向聲請人辦理借款,借款額度為30,000,000元,並訂立授信額度契約書等為憑,約定動用額度有效期間自97年月1日起至98年2月1日止,在上開期間內,得分一次或多次循環動用,其借款動用明細如附表二所示,應按月繳付本息,如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詎債務人自⑴97年6月7日⑵97年2月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5,160,052元⑵18,461,1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授信額度契約書、承諾書、動用額度申請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卓進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