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癸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5年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於75年2月25日、75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300,000元,已屆75年8月25日、76年3月1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