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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25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251號

聲請人
癸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75年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乙○於75年2月25日、75年3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300,000元,已屆75年8月25日、76年3月13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學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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