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17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2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2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7年2月25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 (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昌邑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1,200,000元、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7年10月15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11,200,000元、771,16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瑞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