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352號
- 聲請人
- 榮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弄2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甲○○即協億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1年1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12月30日至82年12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協億行負責人:甲○○。嗣聲請人持有本院87年度促字第1678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各乙紙,為債務人甲○○未清償聲請人票款新臺幣3,885,000元,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87年度促字第1678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曹宗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