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345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讓與登記日期:⑴民國95年6月22日⑵民國95年6月2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720,000元⑵1,9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丙○○。 嗣全部抵押物於民國94年2月15日因信託財產移轉登記與相 對人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債務人丙○○自民國81年11月26日起陸續向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筆,其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期間、利息起算日,詳如 附表二所示,各筆借款均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且訴外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月7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88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聲請人新臺 幣共計14,438,63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中建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又本件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呂明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