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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5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454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9月2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1,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已屆95年10月27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1,68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文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45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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