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770號聲 請 人 豪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陳嘉輝即陳陸軍之遺產管理人 之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陸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陳進郎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讓與登記日期:民國93年5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無。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乙○○、甲○○。 嗣全部抵押物於82年10月9日移轉登記與第三人陳陸軍。而 債務人乙○○、甲○○於77年5月19日,向訴外人陳進郎借 款1,000,000元,又訴外人陳進郎於93年4月13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且第三人陳陸軍於96年5月20日死亡,經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44號 裁定選任陳嘉輝為遺產管理人確定。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聲請人1,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44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豪麥實業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源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