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振宇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被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被 告 棋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參 加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N02、000000000N01號專利權舉發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前所取得之I220124號、M287834號專利權是否合法成立為據,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第000000000N02、000000000N01號專利權舉發事件分別審查中,兩造亦均認有以該二件專利權舉發事件之結果,作為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依據,是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