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凱律師
- 被告
-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戊○○
- 被告
- 人
- 被告
- 振宇木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丙○○○○○○○○.
- 被告
-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庚○○
- 被告
- 人
- 被告
- 棋楠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參加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前所取得之I220124號、M287834號專利權是否合法成立為據,因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第000000000N02、000000000N01號專利權舉發事件分別審查中,兩造亦均認有以該二件專利權舉發事件之結果,作為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依據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卷。
二、茲該專利權舉發事件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