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被 告 慶昌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被 告 振宇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被 告 丙○○○○○○○○. 被 告 富盛國際開發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庚○○ 人 被 告 棋楠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參 加 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前所取得之I220124 號、M287834號專利權是否合法成立為據,因由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以第000000000N02、000000000N01號專利權舉發事件分別審查中,兩造亦均認有以該二件專利權舉發事件之結果,作為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依據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卷。 二、茲該專利權舉發事件業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決定在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