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