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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5號

上訴人
原告
利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25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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