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9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百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力瑞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福楨律師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民事第二庭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