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3號上 訴 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3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3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