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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3號

上訴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3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36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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