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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3號

上訴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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