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3號上 訴 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