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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9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9號

原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告
上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原告所有「安全性高之攜帶式瓦斯爐」(新型第312638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安全性高之攜帶式瓦斯爐」(新型第312638號)專利權為由,提起本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已於民國97年3月18日對原告所有前述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案,並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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