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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上訴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當事人間因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6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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