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 訴 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 當事人間因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6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