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8號上 訴 人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嘉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子○○ 5號 辛○○ 戊○○ 號 被上訴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樓 被 告 壬○○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受告知訴訟 三勝報關行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受告知訴訟 正貿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人 樓 法定代理人 庚○○ 當事人間因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08,64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