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伯聰即林世 代 理 人 賴宜孜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未來收入」作為清償債權人債權之基礎,因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規定,債務人提出之更生計畫內容應記載,清償金額、清償方法及清償年限等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更生,然其於98年 5月14日具狀陳報目前絕大多數時間,必須在台北聽障奧運跆拳道中區訓練站參加集訓,準備參加今年 9月的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匹克運動會比賽,工作時間減少許多,收入相形下也減少許多,短期內難以負擔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另2010年也有國際大型運動比賽,希望能將還款期限延至西元2011年即民國 100年開始等語。按聲請人既無固定收入,即與更生之本旨不符,其情形亦無法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三、再查,本院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均為精品 (瑞山銀樓時尚店、全泓通訊行、威力體育用品店、街頭霸王運動精品百貨、喬丹運動用品店、大豐體育用品企業行、尚智運動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千里達體育用品事業有限公司、益田體育用品社、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即B&Q特力屋、建利電子音響專賣店、飛爾商行、衣蝶台中百貨公司、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TIGER CITY、展巍事業有限公司、龍衣成衣行、車寶貝汽車百貨)、美髮支出(日星髮型設計、黛兒日式風格造型沙龍店、哈潑國際髮型名店)、餐飲娛樂支出(貴族世家牛排館、好樂迪 KTV、大岡越餐飲有限公司即大岡越日式燒肉火鍋、華納威秀電影有限公司西屯區分公司、百視達大雅店)、保險費(法商佳迪福保險、富邦產險、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油料支出、大量預借現金及高額電話費支出(甚者單月話費高達7055元),而其每月消費額度顯然逾越日常生活之標準,此有卷附債務人消費明細附卷可稽,上述消費性質均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屬奢侈、浪費之性質。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況且債務人現無收入可供作為更生方案之基礎,已如前述。從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