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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張國華

  • 當事人
    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巷3號3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北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商業銀行)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97年度執字第20420號返還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甲○○停止將債務人對第三人豐盟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俸、獎金、各種津貼、補助費等在內)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但其核發扣押命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 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程序(本院97年度執字第20420號)。 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97年5月16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書 記 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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