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35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安居樂業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 │ 繕本。 │ ├───────────────────────────┤ │㈣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㈥聲請人父母及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及│ │ 上開不動產市價之證明文件。 │ ├───────────────────────────┤ │㈧房屋貸款繳息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