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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3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357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安居樂業小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畫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9月至97年8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之│
│  繕本。                                              │
├───────────────────────────┤
│㈣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㈤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
│㈥聲請人父母及配偶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95年、96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須含他項權利部),及│
│  上開不動產市價之證明文件。                          │
├───────────────────────────┤
│㈧房屋貸款繳息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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