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664號 聲 請 人 甲○○○○○○○○ 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嘉嘉服飾店及綠格子咖啡晌園,於聲請│ │ 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 │ 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5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瓦斯費支出等│ │ 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 │ 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債務人清冊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 │ 影本) │ ├───────────────────────────┤ │㈣聲請人配偶陳東和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