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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3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73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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