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群峰企業社」,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 │ 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 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權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 │ ├───────────────────────────┤ │㈥聲請人前配偶林士超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 │ 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