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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0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80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代理人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經營麥多多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
│  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教育 (張怡萱)、 │
│  電信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
│  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
│  可)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㈣聲請人配偶乙○○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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