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人經營麥多多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 │ 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以│ │ 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2月至97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教育 (張怡萱)、 │ │ 電信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 │ 係水、電、瓦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 │ 可)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㈣聲請人配偶乙○○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