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816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代理人
-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麥多多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 │ 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應仍以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配偶甲○○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