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代 理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周秋菊 ~g2;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麥多多早餐店」,於聲請人「聲請前│ │ 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 │ 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 │ 證明文件,應仍以書面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㈡聲請人配偶甲○○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