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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2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23號

聲請人
聖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指定送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認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裁

定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聲請人應為清算人,請以書狀更正聲請人。

二、清算人曾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駁回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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