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9號

聲請人
丙○○(即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長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璽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2 日奉經濟部函准予解散登記,且選任清算人亦經本院96年度司字第334 號函准予備查。因長璽公司之資產總額僅新臺幣(下同)270,166 元,已不足清償已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乙○○、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債務共計501,018, 537元,爰聲請宣告公司破產並依法選任破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長璽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現金保管條、債權人清冊及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書,暨參酌聲請人及債權人意見,經核長璽公司現僅有資產現金260,166 元、暫付款10,000元,合計共270,166 元,已知債權人則包括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乙○○、長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知債務共計501,018,53 7元,其中最大債權人日盛銀行債權額高達455,883,322 元。且日盛銀行之債權係由第三人張淑暖、林茹海、陳清泉等人提供土地供長璽公司與關係企業長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擔保借款,擔保品尚未處分,受償金額仍未屬知,則本件若依破產程序清理長璽公司債務,長璽公司現有財產270,166 元縱可勉強組成破產財團,然亦將因而發生諸如破產管理人清查、整理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並編造債權表及資產、召開債權人會議、行使其他權限之費用,而長璽公司積欠日盛銀行之貸款既尚由第三人提供土地以為擔保,於日盛銀行聲請拍賣擔保品獲償後,將進而發生第三人向破產財團求償之後續問題,使破產程序將耗費漫長時日始能終結,且因而衍生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破產管理人報酬,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受償之可能性自屬甚微,依前揭說明,要無宣告破產徒生耗費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陳美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