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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5號

聲請人
閎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閎隆股份有限因營不善負債累累,公司所有不動產,業經抵押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遭拍賣迨盡,現已全無資產,仍負債新台幣 (下同)14,451,004 元,資產顯不足以扺償負債,爰依破產法第1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揭法條意旨以觀,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債務人破產之聲請,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可參。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該公司積欠之債務共計14,451,004元,現有資產則為0元,別無其他財產,已據其提出資產負表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聲請人目前均無任何資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故本件聲請人已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揆諸前揭說明,縱予宣告破產,亦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屬無實益,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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