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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6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62號

聲請人
芝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丙○○

      甲○○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芝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公司)因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致收入遞減而負擔增加,不得不停止營業,至今負債新臺幣(下同)20,208,124元(部分清償後餘額詳如附表一),惟聲請人公司董監事所有不動產均設定抵押登記,並被法院拍賣抵償,現有資產僅餘如附表二所示,因此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聲請破產宣告。

二、按破產者,乃係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之債權能獲致公平之滿足,就債務人之總財產強制執行,對全體債權人為平等之清償,即所謂一般的強制執行,此與普通之強制執行,係就各個債權人之債權個別之執行,而執行之範圍,亦非必及於債務人之總財產者有別。又按破產固係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但法院就破產之聲請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破產法第63條第2項),若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足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意旨,應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07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財團費用包括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②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及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而財團債務包括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及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公司主張其負債及現存所有財產如附表

一、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債務人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影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影本、大眾銀行債權計算書、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函、資產負債表等在卷足憑。準此,聲請人公司現餘財產中足以組成破產財團者實甚微少,而該財產價值顯然不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故本件倘准予宣告破產,債權人並無因此有再受分配之可能,與首揭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爰參酌破產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認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不應准許聲請人公司宣告破產。綜上,聲請人公司所為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1   │大眾銀行                      │12,597,590元      │        │
├──┼───────────────┼─────────┼────┤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行政執行處│7,596,393元       │        │
└──┴───────────────┴─────────┴────┘
附表二:財產清冊
┌──┬────────────────┬────────────────────────┐
│編號│名稱及數量                      │備註                                            │
├──┼────────────────┼────────────────────────┤
│1   │經註銷車牌之汽車一部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為1994年份,排汽量1061C.C.  │
├──┼────────────────┼────────────────────────┤
│2   │雜牌手錶一只                    │                                                │
├──┼────────────────┼────────────────────────┤
│3   │現金新臺幣38,821元              │依聲請人公司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記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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