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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6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6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認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裁定如下:

一、更正聲請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法第89條第1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聲請時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己名義聲請破產尚屬有誤,應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甲○○為聲請人,而以佶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以書狀更正。

二、請說明提出之民國97年3月14日清算後資產負債表中:

(一)所列資產「現金」新臺幣 (下同)88,879 元為何未出現於所附財產目錄中?並請提出相關資料過院。

(二)所列資產「土地」價值為816,000元,惟財產目錄中則登載為876,000元,與所附鹽水鎮○○○段孫厝寮小段0314 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中土地公告現值價值1,018,600元 (926*1/2*2200=0000000)均不相符,是否係同筆土地。

聲請人應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民事 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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