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358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赫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伍萬元,其中之肆佰伍拾叁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8月18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件,內載金額4,650,000元分3期給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相對人自民國96年10月16日即未繳納,尚欠4,537,500元,經提示亦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第6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