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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5年8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5327001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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