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甲○○、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叁仟元由相對人甲○○、乙○○連帶負擔之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3月29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20,000,000元,到期日94年3月4日,詎經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聲請人經本院於97年2月21日裁定命於14日內陳補相對人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本件聲請除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之部分,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