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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98號

聲請人
益隆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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