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98號
- 聲請人
- 益隆贏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3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