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5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569號
- 聲請人
- 吉維納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臻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號13
- 相對人
- 戊○○○
- 相對人
- 號13
- 相對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7月10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10,000,000元,到期日97年2月5日,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遲延前之利息請求與票載約定事項不符,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