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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許秀芬涂秀玲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奕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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