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奕通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提出繕本或影本一份。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