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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銘王鏗普呂明坤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四季風和旋轉火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三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8日本

院台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

院於民國97年5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上訴人方面: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其聲明上訴狀亦僅陳稱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

貳、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並抗辯稱:上訴人上訴並無理由,上訴人確實有積欠被上訴人如原審判決所示之貨款,且上訴人也有寄發存證信函給被上訴人,說要用分期付款給被上訴人,但是上訴人一直都沒有出庭,也沒有出面解決等語。

參、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5645元,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上訴,而以聲明上訴狀陳稱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等語,被上訴人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肆、法院之判斷:

一、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上訴意旨,未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僅陳稱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006號
原    告 三泓股份有限公司
                      設板橋市○○街172巷1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被      告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121之3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雲林縣麥寮鄉雷厝村雷厝2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台中安和店陸續向其購買貨品,迄尚積欠民
    國96年4月至同年6月之貨款,扣除退貨款後,共計22,470元
    。另被告台中河南店亦先後向其購買貨品,迄尚欠96年5月
    之貨款,扣除退貨款後,共計103,175元。爰依買賣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銷貨單13紙、銷貨退回單
    3紙、對帳單3紙及託運單18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故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3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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