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銘呂麗玉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抗告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是參酌同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之裁判,上訴或抗告利益若未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者,不得提起上訴或再抗告。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11月27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而提出再抗告,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896元,有原審97年度中簡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可參,是再抗告人提起上訴或抗告利益顯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裁定自屬不得再抗告之裁定。從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