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王金洲
- 原告甲○○、所、因聲請延展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甲○○ 所 聲請人因聲請延展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5月5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4日止完 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 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立宜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95年度營所稅額國稅局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並提出本院96年度聲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影本,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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