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62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高氏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高氏興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高氏興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國稅局資料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延長之六個月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5日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同日同意就任,並於同年12月7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後,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14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聲請人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2月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