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林基石(即閎勝工程行)
- 相對人
- 八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 請 人 林基石 (即閎勝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 請 人 林基山(即閎盛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