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84號
- 聲請人
- 甲○○(即力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力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14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力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力崑金屬建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
三、經本院審閱96年度司字第134號、96年度聲字第2787號民事卷宗,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11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