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28號
- 聲請人
- 全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金家寶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95年度智字第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50,500元 │ 相對人繳納 │├─────────┼───────┼─────────┤│專利侵權鑑定費用 │ 65,000元 │ 相對人繳納 │├─────────┼───────┼─────────┤│專利侵權鑑定費用 │ 35,000元 │ 聲請人繳納 │├─────────┼───────┼─────────┤│ 合 計 │ 150,500元 │ │├─────────┴───────┴─────────┤│註:本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 繳納之專利侵權鑑定費3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