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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46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46號

聲請人
偉傳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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