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
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