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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4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當事人間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裁

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中關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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