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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
    戊○○

  • 原告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 請 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有三: 一、聲請人所寄之存證信函,未提出掛號回執,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有合法收受該存證信函之證明。。 二、陳報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新地址。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近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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