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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請人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對人
甲○○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有三:

一、聲請人所寄之存證信函,未提出掛號回執,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有合法收受該存證信函之證明。。

二、陳報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新地址。

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近戶籍謄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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