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96號
- 聲請人
- 精元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有三:
一、聲請人所寄之存證信函,未提出掛號回執,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有合法收受該存證信函之證明。。
二、陳報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新地址。
三、提出相對人甲○○、乙○○、丙○○及丁○○之最近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