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聲請人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