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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仕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中縣大里市○○路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丁○○住新竹市○區○○路184巷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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