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仕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中縣大里市○○路3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丁○○住新竹市○區○○路184巷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