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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邑達鐘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展期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因相對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查結果,固經該局民權稽徵所函送相對人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94年度營利事業停歇業清算申報案件核定計算表過院,有該所97年1月22日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0970012283號函及該函檢附之資料可憑,固未能認相對人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未經國稅局核定完成,然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業將核定結果通知聲請人領取而未經其領取。是本件經調閱96年度司字第34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96年度聲字第1777號延展清算完結聲請事件卷宗,仍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再予准許展期至97年7 月11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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