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 請 人 愛恩企業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楊盤江 律師 相 對 人 穩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金凱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96年度智字第17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玖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智字第1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3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金凱豐企業有限公司、甲○○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台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22,780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一審鑑定費 │72,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3,645元 │相對人金凱豐企業有限│ │ │ │公司、甲○○預納 │ ├───────┼────────┼──────────┤ │相對人應連帶負│47,390元 │計算式:(22,780+72│ │擔之訴訟費用額│ │,000)÷2=47,39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