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榕泰電機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住臺南縣佳里鎮○○路127巷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戊○○住臺南縣佳里鎮○○路27巷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