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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2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22號

聲請人
甲○○(即懋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懋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懋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8年1月31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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